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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职工起诉企业违约

内退承诺没有兑现
1998-11-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我有话说

北京叉车总厂的50名内退职工没有想到,1994年建设西客站厂子需要搬迁,为了这一大局职工们自愿选择了提前退休,却在后来的日子里因为争取退休待遇而奔波了三年多。从而引发了北京首例内退职工诉企业违约案,职工们不明白:为何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权益没人维护?

内退事出有因

据50名职工之一的瞿青介绍,1994年9月,即将兴建的西客站需征用北京叉车总厂厂址,该厂不得不搬迁到卢沟桥的新址,但新厂址容纳不下全厂4000多人。因此,厂长马士海签发了由厂职代会通过的98号文件,鼓励职工提前退休,许诺厂内退休人员按正式退休办理,享受正式退休待遇,实行退休金计发办法并享受北京市每年按社会人均收入增长情况调升退休金的待遇;对距正式退休差5年的,每提前一年多给月退休金15元;对个别超出此退休年龄范围,本人迫切要求厂退的,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若被批准,在办退休时即开始享受每一年增加15元/月退休金的政策(最多15元)。为了达到“减员”目的,该厂对这一文件内退年龄可放宽到距正式退休年龄10年以内。因此,当时包括瞿青在内的许多职工都办理了内退手续。

瞿青在向本报反映情况时,记者见到了企业发给她们的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退休证和盖有丰台医疗保险办公室钢印的大病统筹保险卡,似乎一切与正式退休职工一样。但是事情的发展却令他们始料不及。

承诺成为空文

瞿青等职工平静的退休生活仅维持了一年。其间,在1995年按照北京市劳动局的上涨职工生活费的规定,他们的“退休金”每月还被增加了45元。

据介绍,1996年3月,当他们再要求根据精神提升“退休金”时,却遭到企业的拒绝。北京叉车总厂以“关于执行《修订原内退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132号文件推翻了原来的承诺。

文件说,98号文违反了“国家不准企业强迫或利诱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所以要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是,将“厂内退休”改为“厂内退养”,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养条件办理“内退”的职工,暂改为“厂内离岗”,上述人员不再享受正式退休待遇。凡已办理“内退”手续发给退休证的,在1996年10月31日以前,将退体证一律收回作废。原已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在1996年12月31日前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不再保持劳动关系,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瞿青说,厂子等于用后来的文件推翻了前面的承诺,承诺因此变成了一纸空文。而他们当时是从建设西客站的大局考虑的,本身就作出了“牺牲”。况且,132号文件是在没有他们参加的情况下作出的。

仲裁诉讼一波三折

50名内退职工在1996年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撤销了所有优惠政策,拉开了与正式退休职工的差异,影响退休收入”。5个月后,他们拿到的裁决书裁定:叉车总厂98号文件规定厂内退休人员按正式退休办理并享受正式退休待遇属企业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但其中扩大内退年龄与国家政策不符,应予纠正。文中规定的待遇是厂方对职工的一种承诺,所以应对符合内退年龄的陈天源等26人履行;瞿青等25人因不符合国家内退条件,驳回诉讼请求。

职工们认为这个裁决只维护了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叉车总厂继续履行原“承诺”;补发退休职工增加部分的工资;按同岗职工同等标准支付社会保险。

经过一年的调查、诉讼,今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修改原有文件,且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要求被告按98号文件履行义务。得知胜诉的职工们备感欣慰,他们终于讨回了“说法”。然而事情并未就此划上句号。北京叉车总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不妥,适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当”,裁定发回重审。这又让职工们的心提了起来。

双方争议焦点

企业与职工达成内退协议是不是一种合同?厂职工代表大会是否有权修改以前的职代会决议?扩大内退年龄的情况是否都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这些问题既是在本案中企业和职工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极具代表性地存在着许多企业中。

北京叉车总厂认为,该厂原来制定的厂内退文件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无效的。按职工的需求办理,该厂在岗人员与下岗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将出现倒挂的现象,违反公平原则。

职工们的代理律师———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和迪认为,企业提出内退的优惠条件,相当于一个“要约”,职工自愿申请,双方约定,以企业行为固定下来,这类似于合同。因此,企业不得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至于是否违反北京市劳动局461号文件即“企业强迫或诱导职工退出岗位休养,侵害职工的正常劳动权利”,“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离岗休养的年龄界限”的规定,朱律师认为,文件中规定的是企业不得单方强行要求职工内退,剥夺职工的劳动权,但本案中,职工和企业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协议,不属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那么为什么不是职工起诉撤销内退文件,而是企业要求撤掉?”朱律师说,职工们为了西客站的建设,减少企业人员,使企业得以顺利搬迁,这特定的背景也是不能抛开不管的。而且,职代会的决议是企业与职工达成的协议,如果修改至少应遵守几个条件:一是不得降低职工原有的待遇;二是修改的内容对以前的职工没有溯及力;三是这些职工是其中的代表。

此案最后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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